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网络安全等保测评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机构能力要求和评估规范》等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以规范网络安全等保测评行业全体从业组织及从业人员的商业行为,依法维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环境,促进和保障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凡黑龙江省网络安全协会等保测评领域的会员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并倡议:黑龙江省等保测评全行业从业组织与从业人员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从我做起”推进行业整体繁荣和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 非协会会员,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向黑龙江省网络安全协会等保测评专委会申请加入本公约,并经同意,成为公约成员单位。
第四条 黑龙江省网络安全协会等保测评专委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在全行业组织实施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声明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等保测评行业的方针政策,认真执行国家或行业服务标准,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积极推动全行业的自律建设。
第六条 不制作使用虚假宣传资料及企业资质资料。
第七条 严格按照全国信息安全测评联盟制定的价格标准开展业务,不随意涨价降价。
第八条 不采取帐外回扣的暗箱操作开展业务。
第九条 不与招标方合谋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投标。
第十条 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的言论。
第十一条不以窃取或利诱获取等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十三条 等保测评专委会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公约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理解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规则及自律声明。
第十五条 公约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等保测评专委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公约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等保测评专委会进行检举,要求等保测评专委会进行调查。等保测评专委会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七条 为确保网络安全等保测评项目的服务质量,所有公约成员单位应将所承接等保测评项目的名称及公约成员单位等保测评项目的负责人、联系电话报送到协会等保测评专委会备案,以便于专委会对项目质量的抽查监督。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等保测评专委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向协会建议取消公约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协会向政府相关部门及违规企业的上级单位建议,取消该单位在黑龙江省开展等保测评业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等保测评专委会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协会检举等保测评专委会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公约发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表签字,并经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报省公安厅网安总队及省委网信办备案,由协会向社会公布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生效后,经等保测评专委会或本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有退出本公约的权利,但需书面向等保测评专委会说明原因,等保测评专委会定期公布加入和退出本公约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黑龙江省网络安全协会等保测评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